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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施工損壞鄰房事件處理程序 (民國 113 年 05 月 1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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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勘查、現況調查及鑑定單位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相關公會:組織章程應經其相關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備查,業務項目
      核准內容應包括受理委託辦理各種建築、土木工程鑑定估價。主持
      鑑定人員應具備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資格,並以公會名義出具現況調
      查、鑑定報告書。
(二)學術研究機構:
     1、法人組織之建築、土木學術研究機構:組織章程應包括相關營建
        研究項目及且經其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備查有案。主持鑑定人員應
        具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資格,並以機構名義出具現況調查、鑑定報
        告書。
     2、其他學術研究機構:教育部立案設有建築、土木相關科系研究所
        或附設之學術單位並以學校名義出具現況調查、鑑定報告書。
    前項勘查、現況調查及鑑定單位應經本局之評鑑審查機制審查通過及
    公告後,始得辦理建築物初步勘查、施工前現況調查及施工損壞鄰房
    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