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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施工損壞鄰房事件處理程序 (民國 113 年 05 月 1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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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起造人或承造人依本程序辦理提存時,其提存書不得記載受損戶應 為對待給付或須有一定條件方得領取提存物,且不能以提存出於錯 誤為由,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