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施工損壞鄰房事件處理程序 (民國 113 年 05 月 16 日 修正)
12
十二、本局為加強施工期間敦親睦鄰及消弭鄰近居民對施工安全之疑慮,
      建築物規模或有下列情形者,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召開施工說明會
      :
  (一)山坡地基地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涉及開挖整地之建造執照工程。
  (二)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含基礎)在九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
        過二層。
  (三)建築物高度超過十五層者。
  (四)其他之建築物經本局認有必要者。
      前項召開說明會應邀請建築基地四周鄰近住戶及副知當地里長;由
      工地主任親自到場說明,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起造人
      代表應列席參加。
      建築基地四周無鄰房或其他特殊情形者,經承造人提報本局核准者
      ,得免予召開施工前說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