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本局為加強施工期間敦親睦鄰及消弭鄰近居民對施工安全之疑慮,
建築物規模或有下列情形者,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召開施工說明會
:
(一)山坡地基地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涉及開挖整地之建造執照工程。
(二)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含基礎)在九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
過二層。
(三)建築物高度超過十五層者。
(四)其他之建築物經本局認有必要者。
前項召開說明會應邀請建築基地四周鄰近住戶及副知當地里長;由
工地主任親自到場說明,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起造人
代表應列席參加。
建築基地四周無鄰房或其他特殊情形者,經承造人提報本局核准者
,得免予召開施工前說明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