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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施工損壞鄰房事件處理程序 (民國 113 年 05 月 1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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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局為解決損鄰事件及減少訴訟糾紛,建築物含有地下層者,起造
      人、承造人於放樣勘驗時應提出鄰房現況調查報告書;建造執照併
      同申請拆除執照者,應於建築物拆除前完成鄰房現況調查,以界定
      將來損鄰之責任。但事先經報備認可免附者不在此限。
      前項起造人、承造人之鄰房現況調查報告書之調查範圍,由承造人
      、專任工程人員依現況認定負責。
      第一項鄰房現況調查,得於建築執照掛號後開始辦理。
      未配合現況調查之鄰房,調查單位應正式通知三次(最後一次以掛
      號方式通知)。
      受調查之鄰房因無產權登記或應送達人不明致無法送達時,調查單
      位應將第三次通知函黏貼於門首並拍照紀錄。
      前項之紀錄,調查單位應併同執照編號報本局備查,並納入現況調
      查報告書。
      經通知未配合鑑定之鄰房,除有特殊原因者外,事後發生與其有關
      之損害鄰房建築爭議事件,不適用本處理程序,由爭議雙方循司法
      程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