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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原則適用範圍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工程,應以地球物理探測法進 行建築基地周邊道路地下檢測,並製作檢測報告書。 前項檢測報告書應由監造建築師、承造人及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判 讀檢測結果並簽證負責,併同下列期程申報: (一)申報放樣勘驗時。 (二)申請使用執照前,並將檢測報告提送本府公告之受理召開施工防救 災計畫說明會之機關、團體檢視。 第一項檢測報告書,其製作項目、執行原則及檢測範圍應參照附錄二 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