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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工程施工防救災計畫說明會作業原則 (民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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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理之機關、團體應於建築工程施工過程,會同承造人之工地主任、
    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建築師依下列期程辦理現場勘查:
(一)第一次現場勘查於擋土措施完成後,挖掘基礎土方前。
(二)第二次現場勘查於挖掘基礎土方後,基礎澆置混凝土前。
(三)建築工程開挖深度在十二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三層之工程或
      其他經本府認有必要辦理現場勘查者,必要時,得辦理第三次勘查
      。
    承造人之工地主任、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建築師應於勘查前依期程分
    別填寫自主檢查表(詳如附表一及附表三)。
    受理之機關、團體於現場勘查後,應將意見及建議事項依期程分別填
    寫於勘查紀錄表(詳如附表二及附表四)。
    承造人應於地下層各階段土方開挖完成後,將其安全監測結果報告提
    送受理之機關、團體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