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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機關、團體應按季將召開施工防救災計畫說明會紀錄及案件統計表彙 整後函送本府備查。 監造建築師、承造人及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應將說明會委員意見及 辦理情形,補充於施工防救災計畫內並簽證負責,併同放樣勘驗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