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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機關、團體辦理施工防救災計畫說明會,應遴聘具有相關實際工程十 年以上經驗之學者專家或專業技師為委員,其委員名冊應報請本府備 查。 機關、團體應將委員依其專長分類,並按申請案件之特性,就各分類 之委員,指派曾經參與類似工程性質者出席說明會。每次出席說明會 之委員人數至少五名,其學經歷應提供承造人參考。 受理之機關、團體應以工程規模分級收費,且每案以不超過新臺幣十 二萬元為原則,其收費數額由各辦理之機關、團體自行訂定,並應公 告周知供申請人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