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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工程施工防救災計畫說明會作業原則 (民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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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機關、團體辦理施工防救災計畫說明會,應遴聘具有相關實際工程十
    年以上經驗之學者專家或專業技師為委員,其委員名冊應報請本府備
    查。
    機關、團體應將委員依其專長分類,並按申請案件之特性,就各分類
    之委員,指派曾經參與類似工程性質者出席說明會。每次出席說明會
    之委員人數至少五名,其學經歷應提供承造人參考。
    受理之機關、團體應以工程規模分級收費,且每案以不超過新臺幣十
    二萬元為原則,其收費數額由各辦理之機關、團體自行訂定,並應公
    告周知供申請人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