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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
第 8 條
申請指定建築線,應檢附書圖、文件之種類及製作規定如下:
一、申請書。
二、基地位置圖:應依現行都市計畫圖之比例尺描繪並著色,簡明標出基
    地位置、附近道路、機關學校或其他明顯建築物之相關位置。
三、實測現況圖:應就測繪範圍之實測成果,以比例尺五百分之一製作,
    並標明地形、鄰近現有建築物、道路及溝渠。
四、地籍套繪圖:應依實測現況圖之比例尺描繪一個街廓以上,並標明建
    築基地之地段、地號、方位、基地範圍及著色標明鄰近之各種公共設
    施、道路之寬度。
五、地籍圖謄本:申請日前八個月內之正本。
六、基地現況照片:包括基地四周全景照片。
七、基地為非都市土地者,應檢附複丈成果圖及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且其地籍套繪圖及實測現況圖,應由建築師或得從事測量或道路調
    查業務之技師查覈簽證;一併申請認定現有巷道時,應檢附通行時間
    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測繪範圍應及於申請基地四周二十五公尺以上。基地鄰接計畫
道路者,測繪範圍為計畫道路對側境界線再加十公尺。
第一項第二款標明事項,基地鄰接計畫道路者,應標示相關都市計畫樁位
與計畫道路、申請基地、鄰近地形、地物之關係位置;基地鄰接現有巷道
者,應標示每二十公尺測設一點之現有巷道中心位置、境界線及其與計畫
道路、申請基地、鄰近地形、地物之關係位置,並標明巷弄名稱、門牌號
碼及照片拍攝之位置、方向。
第一項第七款之基地編定為農牧、林業、生態保護、國土保安或養殖用地
者,於申請認定現有巷道時,應檢附內容有建築許可需求之興辦事業計畫
或農業設施設置計畫,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之證明文件;一併
申請指定建築線時,應檢附其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申請指定建築線之程序及收費標準,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