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房屋申請增建或改建時,應檢附前條規定文件、建 物登記簿謄本及建物測量成果圖。 前項建物測量成果圖佚失時,得由建築師依建築物現況補繪簽證,如現況 面積大於權狀面積時,應列入增建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