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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
第 5 條
起造人向本局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依本法檢附下列文件:
一、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二、增建、改建、修建者,應檢附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三、如使用共同壁者,應檢附協定書。
四、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五、建築線指示(定)圖或免指示(定)建築線證明文件。
六、地基調查報告書。
七、結構計算書。
八、建築師、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說明書。
九、辦理執照申請程序人員名冊及證明文件。
十、變更設計時,除未變更原申請建造執照所檢附之各項證件、圖說外之
    應備證明文件。
十一、其他依本法、相關法規規定或本局認定應檢附之文件。
前項文件中應經簽證者,由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其審查項目
、期限、審查作業程序,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