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4 條
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於其明顯處所張貼識別告示: 一、外牆之飾材、附掛物或其他構造物,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二、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未取得使用許可證或安全檢查不合格。 本局得將前項建築物之名稱及坐落地點等資訊,發布新聞媒體或公告網站 周知。 第一項應改善之程序、方法及期限等事項,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