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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
第 33 條
拆除執照未併同建造執照申請者,於建築物拆除完成後,應檢附申請書、
原領之拆除執照、基地內拆除完成後之全景照片、營建廢棄物及損鄰事件
解除列管文件,向本局申請拆除完成證明,並由本局於核登完成後,辦理
解除地籍套繪圖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