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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現有巷道,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具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二、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書之私設通路。
三、經土地所有權人捐贈土地為道路使用,並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
    之私設通路。
四、本法於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修正公布前,曾指定建築線之現
    有巷道,經本府認定無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及市容觀瞻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須於供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
無阻止情事,繼續和平通行達二十年,且為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