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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
第 29 條
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或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者,應備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圖
說:
一、權利證明文件。
二、工程圖說。
三、使用管制相關說明書。
四、執照相關說明書。
五、建物測量成果圖。
六、其他本法、相關法規規定或本局認定應檢附之文件、圖說。
申請前項變更或許可者,應檢附之權利證明文件如下:
一、建物登記謄本(第一類)。
二、建築物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書,或其他使用權利證
    明文件。
三、建物登記謄本記載查封、典權、不動產役權者,應取得執行債權人、
    典權人、不動產役權人等權利關係人同意證明文件。
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之變更使用及室內裝修簡化或免辦方式、審查作業程
序,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