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4 條
本法第七十條第一項所稱建築物主要設備如下: 一、消防設備。 二、避雷設備。 三、污水處理設備。 四、昇降設備。 五、防空避難設備。 六、機械停車設備。 七、雨水貯留利用設施。 八、雨水貯集滯洪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