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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
第 23 條
竣工建築物與核定建築圖樣之容許誤差標準依下列各款之規定。但臨接騎
樓線或指定牆面線部分,其誤差不得超過五公分:
一、建築物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一以下,未逾三十公分者。
二、各樓層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三以下,未逾十公分者。
三、各樓地板面積誤差在百分之三以下,未逾三平方公尺者。
四、其他部分尺寸誤差在百分之二以下,未逾十公分者。
前項容許誤差不包括其他法規規定之應有尺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