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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
第 21 條
供公眾使用之私有建築物之起造人或承造人,應於放樣勘驗前將建築施工 中災害處理機制報本局備查。 前項災害處理機制之申報規定及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應配合事項,由 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