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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
第 19 條
建築基地面臨道路,於施工時須使用道路者,應由承造人填具申請書,檢
附使用範圍圖及道路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向本局申請核定。
前項使用範圍之寬度如下:
一、道路寬度在四公尺以下者,不得使用。
二、道路寬度超過四公尺未達六公尺者,使用寬度不得超過一公尺。
三、道路寬度六公尺以上未達十二公尺者,使用寬度不得超過一公尺半。
四、道路寬度十二公尺以上者,使用寬度不得超過二公尺。
使用道路應依核准使用之範圍設置安全圍籬;使用人行道者,應在安全圍
籬外設置有頂蓋之行人安全走廊。安全圍籬及安全走廊應堅固、安全及美
觀,並應有必要之美化、清潔及照明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