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建築基地兩側面臨道路者,應以圓弧或等腰三角之方式退讓,退讓部分得 計入法定空地,其退讓標準依附表之規定。 依前項以圓弧方式退讓者,其截角長度即為該弧之切線長,且其退讓範圍 ,鋪設材質應與臨接道路一致,不得阻礙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