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其規模符合附表一所定要件或依都市計畫法新
北市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
可審議會核定之公益設施空間,並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城
鄉發展局確認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容許使用者,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前項變更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四規定之建築物用途及規
模時,應取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或建
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畫書。
第一項情形,申請人如仍需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者,得檢具下列文件送
請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建築物一定規模以下變更使用執照證
明書:
(一)建築物一定規模以下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書。
(二)建築物使用執照、部分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存根聯或具有同等
效力之證明文件。
(三)都市計畫土地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但為非都市土地、重劃土
地應檢附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四)建築物變更使用同意書。但申請人與建物所有權人同一者免。
(五)最近三個月之建築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及建物測量成果
圖。
(六)建築物使用執照(或部分使用執照)、最後一次變更使用執照竣工
圖之當層平面圖、地面一層平面圖、位置(配置)圖。
(七)門牌整編證明。但未涉門牌變更者免附。
(八)其他依本法、相關法規規定或本局指定應檢附之文件、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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