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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物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要點 (民國 111 年 09 月 1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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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築物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但各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