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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物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要點 (民國 111 年 09 月 1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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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建築物之其他使用與原核定使用不合而符合附表三規定,且屬下列情
    形之一者,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並應經本府工務局審查同意後,始
    得為之及於六個月內施工完竣:
(一)綠化設施變更。
(二)因室內裝修改變分間牆行為,造成步行距離、走廊寬度及構造之變
      更。
(三)分戶牆變更。
(四)總樓層數在七層以下建築物之外牆變更。
(五)原領使用執照核定之屋頂避難平臺變更。
    前項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涉及改變原核准開放空間、水土保持
    設施、結構外審、原認可之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或建築物防火避
    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等審查內容者,應重新通過審核後始可辦理,且不
    得違反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核定之內容。
    依第一項各款申請免變更使用執照者,應依前點第二項規定備齊文件
    ;屬第一項第四款之變更,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五條、第一百一十條規定
      。
(二)經建築師簽認,建築物之防火區劃及構造安全無虞。
(三)申請外牆變更之建築物,該公寓大廈管理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依該規約或
      決議之內容辦理。
(四)檢附申請樓層變更前次原核准竣工建築立面圖乙份及變更後建築立
      面圖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