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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合法建築物增設一定規模以下構造物處理要點 (民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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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要點規定得免予查報認定之項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予以
    查報拆除:
(一)經本府消防局、交通局認定有妨礙消防安全、公共通行。
(二)因應本府政策。
(三)其他違反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