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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合法建築物增設一定規模以下構造物處理要點 (民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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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解決合法老舊建築物屋頂層漏水,因
    應綠建築政策方案之推廣,對於增設一定規模以下之構造物,其不影
    響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或市容觀瞻者,得免予查報認定,
    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