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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建築法使用管理規定事件裁罰基準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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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反本法使用管理規定事件之裁罰基準依附表一至附表九之規定。
    同一違規人就同一建築物,同時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七十
    七條第一項及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二項以上者,按下列順序裁
    罰,並應於行政處分書說明項中,一併通知改善其他違規事項:
(一)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
(二)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
(三)本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
    第一項附表次數之累計,以同一違規人最近三年內於同一建築物之罰
    鍰次數論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