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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環境替代改善方案處理原則 (民國 100 年 06 月 02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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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共建築物如因自然環境、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特殊情形,設置無
    障礙設備與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
    代改善計劃,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並核定改善期限,其替
    代改善計劃處理原則如下:
(一)利用相同功能無障礙設施或設備,替代基本之無障礙設備與設施。
(二)由服務人員協助行動不便者之移動或參與活動或代為處理某些事項
      。
(三)邀請行動不便者至其他同類型具有無障礙環境之公共建築物使用。
(四)將無法改善之機構限期搬遷至具有無障礙環境之公共建築物使用。
(五)特殊個案邀請專家學者至現場研討改善方式。
(六)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