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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 8 條
依本辦法興建完成或購買之停車空間,應登記為新北市所有,並由本府管
理維護。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維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