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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 6 條
建築物應附停車空間繳納代金之申請,應併同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或
變更使用執照向本府提出;其代金應於領取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向
市庫繳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