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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事項規範 (民國 100 年 04 月 25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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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經審查合格者,應由審查人
    員簽章負責,報請本府核發許可或合格證明。本府得指定審查機構指
    派審查人員進駐本府審查櫃檯,配合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
    前項審查機構應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案件如下:
(一)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審核案件。
(二)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案件。
(三)辦理建築物變更使用併室內裝修竣工查驗案件。
    前項審查案件如為公有建築物室內裝修者,得申請由本府逕為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