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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事項規範 (民國 100 年 04 月 25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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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室內裝修之建築物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者,其申辦程序如
    下:                
(一)裝修圖說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
      簽章負責,免申請室內裝修圖說審核。
(二)消防安全設備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暫行人員簽證
      負責,免送本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審查。
(三)施工完竣後責由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室內裝修專業施工技術人員
      查驗簽章。
    前項簽證文件副本應送消防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