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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事項規範 (民國 100 年 04 月 25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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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審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查機構不得指派其辦理審核及查驗
      業務,已派任者,應終止其派任:
  (一)審查人員資格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者。
  (二)經依第十七點終止審查人員之派任者。
  (三)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審查機構辦理之講習訓練者。
      前項經終止派認審查人員辦理中之案件,審查機構應另指定其他審
      查人員接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