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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審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查機構不得指派其辦理審核及查驗 業務,已派任者,應終止其派任: (一)審查人員資格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者。 (二)經依第十七點終止審查人員之派任者。 (三)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審查機構辦理之講習訓練者。 前項經終止派認審查人員辦理中之案件,審查機構應另指定其他審 查人員接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