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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審查機構及其審查人員及室內裝修從業者如有下列行為,應依法負 其責任: (一)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本府作成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者。 (二)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致本府作成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者 。 (三)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本府作成違法或 不當之行政處分者。 (四)其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致本府作成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