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三、本會置委員十二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副市長兼 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 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機關首長。 (二)專家學者。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