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舊有違章建築修繕辦法 (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 公發布)
第 9 條
經核發修繕證,准予修繕之舊違章建築,如發生土地或房屋產權糾紛時,
應由申請人依所具切結自行負法律上之一切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