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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舊有違章建築修繕辦法 (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 公發布)
第 9 條
經核發修繕證,准予修繕之舊違章建築,如發生土地或房屋產權糾紛時, 應由申請人依所具切結自行負法律上之一切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