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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舊有違章建築修繕辦法 (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 公發布)
第 7 條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受理申請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十日
內應派員赴現場勘查核對相符後核發修繕證,並於核發修繕證之次日起動
工,限於五個月內修繕完畢,逾期無效不得申請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