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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舊有違章建築修繕辦法 (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 公發布)
第 6 條
申請修繕時,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  舊違章建築修繕申請書一份。
二  違建位置及擬修繕部分簡圖各三份。
三  土地使用同意書一份。
四  申請人切結書一份。
前項申請書、切結書、土地使用同意書及修繕部份簡圖用紙,由主管建築
機關統一訂定格式印供申請人領用,不收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