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申請修繕時,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 舊違章建築修繕申請書一份。 二 違建位置及擬修繕部分簡圖各三份。 三 土地使用同意書一份。 四 申請人切結書一份。 前項申請書、切結書、土地使用同意書及修繕部份簡圖用紙,由主管建築 機關統一訂定格式印供申請人領用,不收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