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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舊有違章建築修繕辦法 (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 公發布)
第 4 條
下列之舊違章建築,不得申請修繕: 一 拆除或整理計畫業經核定公布不在此限。 二 全倒或全毀者。但天然災害所引起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