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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設置辦法 (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 公發布)
第 7 條
管理維護使用空間經本府備查後,准予接水、接電及使用。但其設置不符 本辦法規定者,依建築法或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