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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設置辦法 (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 公發布)
第 6 條
公寓大廈依本辦法規定設置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者,於竣工後,應由管理委
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備具下列文件,報請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備查
:
一 申請書。
二 使用執照影本。
三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文件。
四 配置圖:載明基地現況、申請位置、騎樓、防火間隔、法定空地及開
    放空間,其比例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
五 平面圖:載明各部分用途及尺寸,其比例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六 立面圖:各向立面圖應以座向標示之,其比例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七 合於第五條規定之材料證明文件。
八 施工完成後之竣工照片。
申請人就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之結構安全及管理維護,應自負其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