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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設置辦法 (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 公發布)
第 3 條
本辦法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其範圍如下: 一 管理服務人員執勤室及其必要設施。 二 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會議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