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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 (民國 109 年 09 月 02 日 修正)
第 6 條
本府或區公所應定期查察經許可接用水、電建築物之使用。其有違反原許
可使用之事實者,得廢止許可,並通知相關事業機構停止供應水、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