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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 (民國 109 年 09 月 02 日 修正)
第 1 條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接用水、電事 宜,以滿足迫切民生需要,並維護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依建築法(以下 簡稱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