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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 (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 修正)
第 2 條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應依都市計畫內容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
。
都市計畫無前項設置規定而建築基地符合下列情形者,應自道路境界線退
縮三點五二公尺設置之:
一、面臨之計畫道路寬度,於住宅區十公尺以上,商業區七公尺以上,市
    場用地七公尺以上。
二、市場用地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