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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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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分案招標委託不同廠商辦理工程設計與監造者,後者宜於前者
    設計期末報告審查完竣後即行辦理招標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