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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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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各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時,除檔案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採購檔案管理:
    (一)招標、決標、訂約及其前置作業、型錄、送審及核定資料、專
          案執行成果(例:監工日誌、施工圖說、圖畫、照片、錄影存
          證等)、後續檢討或機關內部之簽陳文件等,視實際執行結果
          ,予以保存。
    (二)應將前款之文件,以一案一卷方式辦理保存。
    (三)應依時間之先後順序,將文件歸檔。
    (四)請以採購案號作為檔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