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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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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上級機關就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驗收採書面監辦或不派員監
        辦者,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不得同時不派員監辦,遇有機關主會計
        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且
        尚未解決者,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不得為不派員監辦之核准。
        上級機關採書面監辦者,各機關應依其指定期限檢送下列文件予
        上級機關:
    (一)驗收紀錄,或審查紀錄。
    (二)結算驗收證明書。但依法令規定免填者,免附。
    (三)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