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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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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各機關辦理達查核金額之驗收,應於驗收五日前,備妥下列文件
        報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一)屬工程採購者,採購履約完成確認表。
    (二)採購契約。但前已檢附者,免附。
    (三)竣工圖表。但無竣工圖表者,免附。
    (四)結算明細表。但結算明細表併入結算驗收證明書編送者,免附
          。
    (五)有初驗者,其初驗紀錄。
    (六)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