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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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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工程之初驗及驗收規定如下:
    (一)廠商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
          造單位及機關時,該機關應即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
          、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並填
          妥採購履約完成確認表(公開於本府採購處網站>採購專區>
          採購標準作業程序>新北市政府公共工程驗收付款標準作業程
          序)。
    (二)各機關辦理初驗及驗收時,除依契約規定外,宜備妥下列文件
          :
         1、採購履約完成確認表。
         2、材料、設備進口、出廠證明。
         3、材料、設備檢、試驗紀錄。
         4、查驗紀錄。
         5、結算明細表。
         6、竣工圖。
         7、屬設備類者,另附具必要之運轉試車紀錄、絕緣測試紀錄、
            安全檢查報告、敷管、敷線檢驗紀錄表、水(氣)壓試驗紀
            錄表、接地電阻試驗紀錄表、管路沖洗紀錄表、重要設備零
            件型錄圖及維護操作手冊。
         8、屬驗收且有辦理初驗、複驗者,其初、複驗紀錄影本。
    (三)初驗合格後,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或學校,除綠化、植栽工程外
          ,得於預定驗收日十日前,檢附廠商履約期計算清單(公開於
          本府採購處網站>採購專區>採購標準作業程序>新北市政府
          公共工程驗收付款標準作業程序)、結算明細表、竣工圖及初
          、複驗紀錄影本等裝訂成冊,函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協驗。但
          各該上級機關為本府衛生局或文化局者,得逕洽請本府派員協
          驗。
    (四)綠化或植栽工程採購金額達公告金額者,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或
          學校於初驗合格後,應於預定驗收日十日前,檢附規定之文件
          報本府農業局派員協驗。
    (五)上開採購金額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計算之。
    (六)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或學校之上級機關及本府農業局於下屬機關
          之協驗要求,應予配合。但如屬人力無法調派時,不在此限。
          上級機關不論是否予以協驗,皆應於驗收日二日前,以書面(
          用傳真方式)通知該下屬機關。
    (七)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或學校接獲上級機關或本府農業局前款之無
          法協驗之通知者,符合下列方式之一者,得如期辦理驗收;不
          符者,宜予延期:
         1、主驗人屬工程職系或具有工程背景者。
         2、採購機關另有協驗人員,且該人員屬工程職系或具有工程背
            景者。
         3、屬委託監造者。
         4、該工程內容簡單者。
         5、其他經本府認定之情形。
    (八)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依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指派驗收之
          主驗人,宜為依機關人事法規進用之人員。機關承辦採購單位
          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所稱
          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指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
          (例如計畫申購、招標訂約及履約驗結單位之個案最基層承辦
          人員),凡經機關首長指派實際辦理採購事務之人員均屬之,
          並不以機關之總務、庶務人員為限。
    (九)機關辦理初驗,其主持初驗人員之指派,適用前款規定。
    (十)會驗人由使用或接管單位派員擔任。
    (十一)建築工程之驗收項目得參考建築工程驗收項目表詳如附件十
            一之內容辦理。
    (十二)採購案各部分皆已完成部分驗收者,無需重複辦理全案驗收
            ,得將各次部分驗收紀錄彙齊後,據以彙整填具全案之結算
            驗收證明書;採購案各部分完成部分驗收時,即先行開立部
            分驗收之結算驗收證明書者,可彙整填具全案之結算驗收證
            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