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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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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申請撥款及付款手續如下:
    (一)本府所屬學校辦理工程採購,上級補助款未納入預算者及本府
          教育設施統籌項目預算,兩者情形之預算未達查核金額二十分
          之一者,決標後逕行製據及檢附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申請
          撥款資料彙整表送本府申請撥款;預算達查核金額二十分之一
          者,簽約後應製據並檢附契約書及上表送本府申請撥款。
    (二)本府所屬學校工程採購預算達查核金額二十分之一者,無論單
          位預算或專款補助應於本府教育局核定撥款數額後,提列本府
          所屬學校自行支用部分工程管理費之百分之二十五,存入本府
          教育局指定之保管金專戶。
    (三)承攬廠商申請支付工程估驗計價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依
          採購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定期按工程實際進度提出估
          驗計價申請,送監造單位核符簽認後,由各機關連同原始憑證
          ,送主(會)計單位核付估驗款。惟機關得就該估驗案付款後
          予以抽驗及查核;其抽驗及查核結果不符規定者,依有關規定
          辦理。
    (四)支付工程估驗款時,應依契約規定扣留保留款。惟承攬廠商得
          比照預付款還款保證規定,提出與保留額度同額之保證金作為
          擔保後,換抵該保留款。保留款俟工程驗收合格完成結算、並
          繳結保固保證金及必要之扣罰款後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