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申請撥款及付款手續如下:
(一)本府所屬學校辦理工程採購,上級補助款未納入預算者及本府
教育設施統籌項目預算,兩者情形之預算未達查核金額二十分
之一者,決標後逕行製據及檢附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申請
撥款資料彙整表送本府申請撥款;預算達查核金額二十分之一
者,簽約後應製據並檢附契約書及上表送本府申請撥款。
(二)本府所屬學校工程採購預算達查核金額二十分之一者,無論單
位預算或專款補助應於本府教育局核定撥款數額後,提列本府
所屬學校自行支用部分工程管理費之百分之二十五,存入本府
教育局指定之保管金專戶。
(三)承攬廠商申請支付工程估驗計價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依
採購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定期按工程實際進度提出估
驗計價申請,送監造單位核符簽認後,由各機關連同原始憑證
,送主(會)計單位核付估驗款。惟機關得就該估驗案付款後
予以抽驗及查核;其抽驗及查核結果不符規定者,依有關規定
辦理。
(四)支付工程估驗款時,應依契約規定扣留保留款。惟承攬廠商得
比照預付款還款保證規定,提出與保留額度同額之保證金作為
擔保後,換抵該保留款。保留款俟工程驗收合格完成結算、並
繳結保固保證金及必要之扣罰款後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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